吴少博北京破产债权侵权网
2022-12-02 16:55:00
(参见(2021)苏101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)
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,管理人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并且执行,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。至管理人发布财产分配完毕通知时,债权人仍然未收到分配款。管理人抗辩: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某股东人格混同,已经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(尚未审结),主张债权人与该股东对出资款承担连带责任,求中止管理人责任之诉的审理。
法院认定,管理人未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分配财产系失职行为,应当赔偿债权人损失(破产财产分配款以及利息)。管理人责任之诉与追缴出资之诉非同一法律关系,管理人的抗辩不予采纳。
从该案判决来看,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、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。管理人未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向某一债权人分配财产即构成失职行为,应当赔偿该债权人的损失。因财产分配方案已作出并实际执行,故债权人的损失可以明确计算。
TYPE OF BANK RUPTCY